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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地方政府将被约谈
23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就新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说明,明确将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李忠介绍,从近几年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来看,普遍存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实施办法》从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5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5项共同职责。在具体职责方面,明确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8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管理处处长何庆军表示,《实施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新举措。《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自治区将约谈火灾发生地地方政府。
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0/1107/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