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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人1234万买商铺被骗 开发商将查封财产违
2011年11月,杜彬花了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杜彬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在财产保全期间景瑞隆公司又将争议房产处置给第三人。随后乌海中院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立案侦查,三次发函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7年奔波维权积劳成疾,2020年底,48岁的内蒙古乌海生意人杜彬死了,他死的那一刻也没要回他的债权。随后他的哥哥接过维权接力棒,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及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反映情况。
4月21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目前该案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交办至乌海市,乌海市委对此高度重视,4月初在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专案组,由市委书记唐毅牵头。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相关线索情况正在核查中。
▲2021年4月21日,内蒙古乌海市,澳林花园小区北侧的两栋烂尾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未按时交房 申请财产保全
杜彬的哥哥杜军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整个家族都是做生意的,因此家里有一些积蓄。2011年11月4日和11月8日,杜彬与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以354.27万元(实际打款金额335万元)和899.424万元的价格,购买景瑞隆公司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开发的澳林花园小区一期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1号楼三层连体商铺1-6号房。
合同约定,景瑞隆公司应该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杜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给乌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年11月14日,景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金平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公司所开发楼盘澳林花园1号楼、2号楼的底商部分如能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保证第一时间与杜彬签约;如本公司违约,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给杜彬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总购房款共计1234万元,每平米单价3000元”。
到了2012年底,景瑞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杜彬多次督促后未果,于2013年9月17日向乌海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乌海仲裁委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函,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澳林花园小区一期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和1号楼三层连体商铺1-6号房屋。9月29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向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该保全查封的民事裁定书。2013年10月8日项金平收到上述裁定书,同时为其制作送达笔录强调查封期间未经准许不得处置等内容。
2015年7月12日,乌海仲裁委作出(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裁决景瑞隆公司交付杜彬所购商品房。
▲2015年8月13日乌海中院的询问笔录显示,项金平承认将法院已经查封的房屋进行处分的事实。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财产保全期间房屋出卖第三人,并作网签备案
仲裁裁决生效后,景瑞隆公司向乌海中院以“仲裁程序违法、与杜彬签订了融资合同、与杜彬是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请求撤销(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
与此同时,杜彬向乌海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乌海中院对45号裁决书要求交付的房屋进行了裁定查封,然而,在查封过程中发现,上述房屋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受让人为第三人吴某某。法院又从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证实,2014年11月景瑞隆公司与吴某某签订了网签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
2015年8月6日,乌海中院执行局对项金平和吴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项金平称因购房户上访,吴某某作为施工单位借此不予施工,建委协调让其将争议房产抵账给吴某某,承认将法院已经查封房屋进行处分的事实。吴某某则称其是澳林花园项目的施工方,因开发企业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以将上述房屋抵顶工程款,网签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至自己名下。乌海中院执行局承办人随即到房屋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所有争议房屋均由吴某某实际占有使用。
当年8月13日,项金平还向乌海中院执行局承认,上述房屋是自己授意公司工作人员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登记,并对海勃湾区法院的查封裁定和执行笔录均认可,明确知道法院查封的事实。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1/0424/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