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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事关中小学!
为维护正常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强化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构建自治区良好的基础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通知》具体有哪些内容,随小编一起看
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把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落到实处。
1 .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按职普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指导所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
2 .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片区),明确招生原则、各学校招生范围,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3 .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规划新建、改扩建学校,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扩班招生的,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公开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时间,公布招生咨询电话。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管理辖区内学校执行招生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1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控辍联保工作机制,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 .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和班额标准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片区),确保各学区(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学区(片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时,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对学区(片区)内,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3 .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新建、改扩建学校,新建居民区等因素,导致学位供需发生变化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片区)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1 . 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完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全面实行普通高中招生网上报名、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到初中,并逐步增大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分招比例的政策。未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旗县高中不得跨旗县招生,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2 .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体育艺术及其他特长班等,由属地盟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批复。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并开展招生工作;已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将其招生纳入盟市统一管理,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0/1109/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