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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事关中小学!(2)
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全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招生前必须公开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招生后公开招生结果。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并进行招生宣传。
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生。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优抚对象的入学需求,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统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符合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优待政策。
1 . 进一步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 . 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各地各校要全面实行“阳光分班”政策,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完成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电子学籍注册和接续工作。
3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招生工作监管,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中小学校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规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校,由批准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 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健全完善中小学招生违规举报、申诉和受理机制,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 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官方微信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0/1109/738.html